申请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416095号“康桥律师事务所 KANG QIAO LAW FIRM KQ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14095036号“康之桥”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