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鸿兴又吉食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53657号“茶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各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
申请人:武汉市鸿兴又吉食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53657号“茶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各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