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永新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理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42323号“永新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各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