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创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25512号“世纪工厂century 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55868号“21世纪 Century21及图”商标、第12854948号“新享城购物中心CENTURY MALL”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申请人已变更其经营范围,不再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