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黑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49898号“BLACK ELECT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668116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16729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358561号商标、第1076250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63629号商标、第17295337号商标、第18479555号商标、第717506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33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