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长城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98604号“39°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7414414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72884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