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大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28915号“国学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国学”又称“汉学”或“中国学”,泛指传统的中华文化与学术,将该文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