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宠艾(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8401697号“芯证保XinZhengB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标识,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花费大量精力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已被市场和消费者认知熟悉。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芯证保XinZhengBao”,其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