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255700号“吻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吻麦 28255700

阅读:118739 2019-03-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玉霞 委托代理人:大能能(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55700号“吻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事的是蛋糕、甜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5027103号“麥吻MaiW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商标整体构成、含义等方…

  申请人:赵玉霞

  委托代理人:大能能(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55700号“吻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事的是蛋糕、甜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5027103号“麥吻MaiW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从商标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商品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吻麦”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麥吻”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尚可区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进行了宣传使用,并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255700号“吻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吻麦 282557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9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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