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德市南祥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49009号“南祥宇NANXIANG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4095号商标、第24501929号商标、第7339942号商标、第6149932号商标、第48999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