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州童标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童标网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65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54046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诉讼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取得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