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立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06803号“立春胡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603568号“立春胡同”商标已经我委裁定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该裁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