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启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08868号“小兔丹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76226号“小兔东尼RABBIT TONI及图”商标、第6576225号“小兔东尼RABBIT TONI及图”商标、第20327735号“小兔托尼LITTLE RABBIT TONY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相关介绍和报导。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的眼镜、手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