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健坤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569927号“坤贝健KUN BEI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967318号“爱子·亲LOVEKIDS及图”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各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