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溪华杰仪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619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068650号“南腊小象 NANLA ELEPHANT及图”商标、第27068651号“三迤小象 SANYI ELEPHANT及图”商标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000722号“佰益象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