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亚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71232号“LEO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63872号“LE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1577号“浪臣LO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71082号“龙想lo-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967666号“LE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37506号“雷尚LET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核准注销,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英文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写工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铅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商品不类似,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杂志(期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