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盛世万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38108号“首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首租”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