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乌拉特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75367号“乌拉特云URAD·E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乌拉特云”和外文“URAD·EC”及图形组成,虽含有“乌拉特”文字,但其整体文字组成及含义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名称“乌拉特”存在区别。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9064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97266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97617号“彩云优品CAI YUN YOU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733503号“南钦 YNN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