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梦车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35211号“Buddy Pa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完成,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46097号“BUD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和影响力,并产生相应领域的认知群体,消费者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分。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微博、淘宝旗舰店截图、申请人举办活动的现场照片、带有申请商标的宣传物料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油漆稀释剂、油性漆、颜料、水彩颜料、印刷膏(油墨)、印刷油墨、金属油墨、油溶性染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颜料、印刷油墨、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uddy Paint”包含了引证商标“BUDDY”,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肤绘画用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