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18983号“法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科技公司,非商标代理机构,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经营范围涵盖知识产权代理是出于申请人保护字号需要。经检索,申请人其它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在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不致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