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剑桥文化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04920号“全景学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0511号“全景PANORAMIC”商标、第14335810号“全景网络”商标、第15039427号“全景数字DIGIVISION TECHNOLOGY”商标、第28224759号“VR全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申请本案。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有广泛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文字“全景”,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麦克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视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