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21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8944号“MAIDAN WEALTHY COMMUNI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989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