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双善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876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16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78585号“大唐双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40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荣誉证书、广告发票、申请人企业介绍、发布会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以及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以及整体外观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食用色素、树胶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着色剂、食用色素、天然硬树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