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铜陵市中盛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88443号“爱涂图ARTO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6913429号“ART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634100号“ARTKOO”商标、第18169820号“ARTYOO”商标、第14328165号“ARTOP”商标、第23100596号“ART.TOP”商标、第7634091号“ARTHOO”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显著识别主体、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