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旌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11889号“十克拉之梦10Car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4620号商标、第3654130号商标、第14203978号商标、第46723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该标志中的“10Carat”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重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十克拉”,指定使用在“宝石”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重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