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春红
委托代理人:大连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57829号“阿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91509号“阿昆 烤鸭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阿昆”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认双方商标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