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虎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86416号“宅e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特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宅e贷”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贷款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与“住宅贷款”有关,进而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