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苍南县箫逸美术馆
委托代理人:青岛助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96368号“箫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箫逸”与台湾新派武侠小说作者之名“萧逸”文字构成不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