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26548号“Xiangda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iangdada 24826548

阅读:158948 2019-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向大大服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晋江市衣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启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826548号“Xiangd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我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37256号“向大大XI…

  申请人:福建向大大服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晋江市衣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启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826548号“Xiangda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我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37256号“向大大XIANGD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类别。且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纸、纸制小雕像、印刷出版物、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绘画支架、彩色粉笔(蜡笔)、建筑模型、瓶用纸制或纸板制包装物、照相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于2018年11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现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于2019年2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予本案现申请人。至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复审的商品为纸、纸制小雕像、印刷出版物、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绘画支架、彩色粉笔(蜡笔)、建筑模型、瓶用纸制或纸板制包装物、照相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卫生纸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将就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Xiangdada”,指定使用在纸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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