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卓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15403号“卓烨JOY-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3875号“欢乐时光HAPPY TIMES KTV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61809号“Joy 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3374号“欢乐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