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纵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168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2877号“elefan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41431号“盖象商城G-EMAL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41435号“盖象商城G-EMALL.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及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纯图形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三个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