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春珍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73641号“因爱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4906号“因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驳回注册,其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