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315359号“金茂JINM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茂JINMAO 25315359

阅读:76119 2019-04-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15359号“金茂JINM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所有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其所投资的酒店和写字楼业务均使用“金茂”作为商标及商号,其使用和注册在不动产出…

  申请人: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15359号“金茂JINM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所有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其所投资的酒店和写字楼业务均使用“金茂”作为商标及商号,其使用和注册在不动产出租和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金茂JINMAO”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二、申请人在第37类服务上在先注册有第1499793号、第22167568A号商标,其对“金茂”和“JINMAO”文字享有商标专用权。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3692号“金茂Jin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特征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年报、获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媒体报道、广告合同及发票、商标注册资料、“金茂JINMAO”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冷冻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复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金茂JINMAO”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文字“金茂JinMao”呼叫及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315359号“金茂JINM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茂JINMAO 253153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7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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