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佰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05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6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33394号“LA.M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09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详细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图形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婚纱、防水服、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动鞋、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