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国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06869号“华南师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81698号“华南保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41209号“华南印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982547号“华南纺织创新科技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66991号“华南国际商务航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60035号“南华SCA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视觉效果、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发票、服务协议合同、合作协议;
3、申请人提供的服务现场照片;
4、申请人已获准注册的其他商标注册档案;
5、申请人的培训服务满意度调查问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华南”,与引证商标五的文字构成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摄影、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