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房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24870号“房联家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4023号“房联FUN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83349号“3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15542号“房联FAN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58290号“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996310号“3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517094号“房连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48021号“THE HOUSE AT XINTIA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981837号“房联优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767709号“房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申请商标的门店实景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4月6日商标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展。
2、引证商标九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间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七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八在呼叫及文字构成上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典当服务以外的信托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经纪等服务、引证商标八在先申请的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典当服务以外的信托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