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随心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14028号“霞客山居XIAKESHAN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5153号“霞客Xi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95152号“霞客Xi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及设计风格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霞客”,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疗养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