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达萨美国妇女犹太复国主义组织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15061号“HADASS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71502号“HADAS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