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蓝尊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国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97528号“L&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17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L&Z”与引证商标字母“L&Z”均为重要组成部分,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