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沧州市鼎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34049号“弗迪爱尔freedom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63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含有中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