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医美联合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91107号“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2141号“UNDIZ 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27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57354号“欧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74582号“IO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G1232715号“POSTRANSF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256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940585号“联合仪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732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商业审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信息;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人员招收;商业管理咨询;文字处理;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