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巨匠软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45684号“QUARKCH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QUARK”可译为“夸克”是一种参与强相互作用的基本粒子,也是构成物质的基本单元。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技术等特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