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2577号“HGTEC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GTECH 6612577

阅读:136039 2019-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12577号“HGTE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4520号决定,于2018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12577号“HGTE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14520号决定,于2018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863”高技术成果产业化基地、中国激光行业的领军企业、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都有真实、有效、连续的商业使用,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并未及时得到消息,故未提交证据,以至复审商标被撤销。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知名度的情况下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旗下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2.产品包装、产品手册、产品照片;3.采购订单、国际结算借记通知、境外汇款申请书、合作协议、采购合同、购货合同、供应商对账单、发票及域外证据等;4.办公场所及生产车间照片;5.相关媒体报道截图、宣传照片、会员信息刊登协议、广告合同;6.参展照片、展位布置服务合同;7.专利、软件著作权、荣誉等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集成电路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0年8月21日第1626期《商标公告》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7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及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至证据7所体现的主体并非申请人,申请人在案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文件,其中,证据2、3、4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5中相关媒体报道截图、宣传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而会员信息刊登协议、广告合同整体指向向他人购买相关服务,无相关发票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无法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6的展位布置服务合同整体向他人购买相关服务,参展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7中大多证书的形成时间早于指定期间,且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与商标的使用也无关。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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