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龙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82953号“YOGAM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35053号“M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