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市启明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239564号“中创共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43592号“中创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5209号“中创JOY HOME及图”商标、第26677005号“中创ZHONG CHUANG CATERING及图”商标、第25838255号“中创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9550号“中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恳请待其结案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二、三、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上述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