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昶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58614号“薇霓肌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91691号“薇霓肌本VANIO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编号为“(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1132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在“洗面奶、清洁制剂、化妆品、香料、香精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上光剂、研磨膏、空气芳香剂、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上光剂等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