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甲甲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67846号“跨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消费者常见词汇,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跨子”文字构成,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联想到“侉子”,“侉子”一般是指三轮摩托车,因该车外形是一辆摩托车外挎一个边斗,玩家管他叫“侉子”。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摩托车等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