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535155号“p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t及图 26535155

阅读:98060 2019-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宠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35155号“p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5258号“Pet cetera”商标、第15180…

  申请人:宠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535155号“p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5258号“Pet cetera”商标、第15180333号“4pets”商标、第17285501号“魔派宠物及图”商标、第17691957号“r2p pet及图”商标、第10709899号“Pet lanet及图”商标、第23005128号“TUT pet”商标、第5754454号“Pet Central care from the heart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主要认读文字均含“pet”,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游戏套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535155号“p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et及图 265351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6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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