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绍儒
委托代理人:浙江融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46308号“瑶浴一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获得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瑶浴”是瑶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一种药浴方式,有治疗暗疮、美白皮肤的功效,使用在人用药、药油等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