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嘉系统创新思维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66364号“不同学院 DIVERSITY&HARMO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理念臆造的独创标识,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虽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存在事实性差异,但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相同类别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截图;
2、申请人在国家版权局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
3、申请商标的微信公众号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同学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